棕地这个词最早出现于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CERCLA)。根据该法的规定,棕地指的是一些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因为现实的或潜在的有害和危险物的污染而影响到它们的扩展、振兴和重新利用。棕地以工业用地居多,可能是工业废弃用地,也可能是还在利用中的旧工业区。棕地的规模不等、可大可小,与其他用地的区别主要在于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或环境问题。 所谓棕色项目一般指的就是这些棕地的清洁、利用和再开发项目。
绿地项目指的是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主要有外国独资公司与国际合资公司两种形式。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评论